一、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处理各类侵权案件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各异。
具体而言,可参考如下几种情况:
(1)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则应当由制造同种产品的厂商或个人承担举证责任,证实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并非侵犯了该项发明专利;
(2)对于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须由责任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这一事实提供证据;
(3)对于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责任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联的事实进行举证;
(4)对于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附属物、悬挂物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所有者或管理者需对自身的无过失责任证明;
(5)关于养殖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养殖者或管理者应就受害者有过错或第三方
(6)对于因缺陷产品导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生产商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提供证据;
(7)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施害者对他人产生伤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责任人需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
(8)对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医院或诊所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处理各类侵权案件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各异。
具体而言,可参考如下几种情况:
(1)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则应当由制造同种产品的厂商或个人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须由责任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这一事实提供证据;
(3)对于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责任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联的事实进行举证;
(4)对于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附属物、悬挂物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所有者或管理者需对自身的无过失责任证明;
(5)关于养殖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养殖者或管理者应就受害者有过错或第三方有过错的情况提供证据;
(6)对于因缺陷产品导致人体损伤的侵权诉讼,生产商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提供证据;
(7)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施害者对他人产生伤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责任人需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
(8)对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医院或诊所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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